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茂良,崔茂海,宋敏,孙桂玉,张东,武冬梅,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1574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茂良、崔茂海、宋敏、孙桂玉、张东、武冬梅: 本院受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3民初157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5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