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许某,张某某,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23民初601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许某、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23民初6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刘某某、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7000元及利息(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内利息按年利率8.1345%计算,自2021年5月19日至贷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20175%计算);二、被告张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6元,由被告刘某某、许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