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 亳州市旺兴药业有限公司 ,中基蓝天(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02民初376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孙某某、亳州市旺兴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你们与被告中基蓝天(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1)皖160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基蓝天(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口头劳务合同。二、被告中基蓝天(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三、被告陈某某、孙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中基蓝天(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孙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