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银川市立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2民初2211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银川市立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2021)宁012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原告银川市立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11日解除;二、被告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离涉案厂房,并向原告银川市立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交还涉案厂房;三、被告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立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349920元及滞纳金104976元,并支付2021年4月7日至实际搬离涉案厂房之日止的租赁费及占有使用费(均按照“155520元/年”的租金标准计算);四、被告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银川市立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24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9324元,由被告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叁份,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