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聂伟民, 淮南市昂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421民初389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聂伟民、淮南市昂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聂伟民、淮南市昂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421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