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某某,黄某, 抚顺市崟鼎铁矿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焱鑫矿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辽0403民初157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某某、抚顺市崟鼎铁矿、抚顺市隆盛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焱鑫矿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辽04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抚顺市崟鼎铁矿、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焱鑫矿业有限公司货款18,513,107.61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513,107.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焱鑫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879元、公告费78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抚顺市崟鼎铁矿、黄某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号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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