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某某,岳某某,岳某某,韩某某, 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朝阳市博超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岳某某,韩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诉被告朝阳市博超商贸有限公司、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某某、岳某某、岳某某、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1、朝阳市博超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11253.06元(截止2021年9月1日),自2021年9月2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