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沈某,和鑫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马某某,舒某某,舒某,沈阳欧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 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锦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和鑫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1民终2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沈某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某某、舒某某、舒某、沈某锦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辽01民初28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某铁西支行与沈某与被告和鑫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沈某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某某、舒某某、舒某、第三人沈某锦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沈某和鑫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某铁西支行编号 LD02041612290002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12月23日利息、罚息、复利为9,297,999.95元;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 二、被告沈某和鑫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下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某铁西支行有权就沈某和鑫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沈某市铁西区凌空二街18号(18-18幢)的建筑面积18560平有米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抵押合同》约定优先受偿; 三、被告沈某欧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某某、舒某某、舒某对判决第一项中的被告沈某和鑫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沈某和鑫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某铁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290元,由被告沈某和鑫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沈某欧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某某、舒某某、舒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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