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陈某,陈某,陈某,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金峰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80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陈某:本院对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金峰支行与被告陈某某、陈某、陈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81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 一、被告陈某某、陈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二、被告陈某某、陈某偿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6,205元;三、原告有权对陈某某、陈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案涉不动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被告陈某某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3,120,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某、陈某在继承陈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案涉不动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