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禹某某,禹某某,张某某,第三人-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测大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03民初16128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禹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测大队诉你禹某某、禹某某、张某某,第三人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16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测大队与被告禹某某、张某某、禹某某于2008 年6 月1 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二、第三人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将云岩区中华北路千禧苑大厦5 层4 号房屋及云岩区中华北路千禧苑大厦5 层5 号房屋过户至被告禹某某、张某某、禹某某名下;三、被告禹某某、张某某、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将云岩区中华北路千禧苑大厦5 层4 号房屋及云岩区中华北路千禧苑大厦5 层5 号房屋过户至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测大队名下;四、驳回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测大队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00 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禹某某、张某某、禹某某共同负担。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