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轩某某,孙中义,刘某某, 云南天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曲靖乌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125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天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曲靖乌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轩某某诉孙中义、云南天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曲靖乌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解除原告轩某某与被告曲靖乌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由被告曲靖乌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天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返还轩某某购房款3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驳回轩某某对被告孙中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7600元,由被告云南天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曲靖乌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3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