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民初203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3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本金500492.35元及收益31906.35元,以上合计532398.7元;2.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41540.87元;3.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00492.3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张某支付利息;4.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5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回原告张某10205元。公告费1500 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