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 大连天盛硕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德景新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庆云洲际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0)皖01民初194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庆云洲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景新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天盛硕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庆云洲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景新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天盛硕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民初19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北京庆云洲际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091000000元、信托贷款利息人民币71727731.36元,合计本息人民币1162727731.36元,以上利息计算截至2021年6月4日,最终信托贷款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北京庆云洲际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依合同约定按贷款金额的1%计算;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违约金1091000元;三、被告北京庆云洲际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在贷款期间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56903.39元;对逾期本金有权按实际逾期天数,每日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并对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截至2021年6月8日,逾期后应付利息及罚息1297889.97元,应付复利386.00元,合计1298275.97元,最终逾期后应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四、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德景新投资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庆云洲际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上述全部债权的范围内,以其持有的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11607.615万股上市公司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处置其上述质押上市公司股票时,因股票市值缩水,不能满足原告全部债权,依合同约定,应承担处置质押上市公司股票金额与全部债权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大连天盛硕博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股票质押登记,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向原告质押的其持有的11350万股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北京庆云洲际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处置其上述质押上市公司股票时,因股票市值缩水,不能满足原告全部债权,依合同约定,应承担处置质押上市公司股票金额与全部债权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连带清偿责任;六、诉讼费、保全费、原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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