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某某,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史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某某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垫付款20770.7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9799.9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55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在以上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因你现住址不详且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燕子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