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铠固地坪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津浩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周道科贸有限公司 ,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津浩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周道科贸有限公司、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与浙江铠固地坪材料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票据款141624.77元及利息(以141624.7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区10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