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 ,厦门永诚兴达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562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闽0211民初5620号原告厦门永诚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68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386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自2021年3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由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