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林某某, 厦门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某、林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山川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林某某2021年4月14日签订的《施工班组承包协议》于原告起诉之日解除。2、请求判决二被告退还预付金人民币30000元。3、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4、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本案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马巷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