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防城港越秀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市承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楼信用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桂0109民初195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楼信用社与被告南宁市承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越秀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宁市承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就(2021)桂0109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依法移送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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