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韦某某,潘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韦某,韦某某,潘某某, 南宁市武鸣县富阳淀粉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22民初3299号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宁市武鸣县富阳淀粉厂、韦某、韦某某、潘某某:(2021)桂0122民初3299号原告韦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韦某某、潘某某、韦某某、韦某某与被告南宁市武鸣县富阳淀粉厂、韦某、韦某某、潘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七原告与被告南宁市武鸣县富阳淀粉厂之间的《续租用地协议书》于2021年9月16日解除;二、被告南宁市武鸣县富阳淀粉厂按《续租用地协议书》约定的范围将《续租用地协议书》项下的土地返还给七原告;三、被告南宁市武鸣县富阳淀粉厂支付七原告违约金77000元;四、被告韦某对被告南宁市武鸣县富阳淀粉厂上述债务向七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被告南宁市武鸣县富阳淀粉厂、韦某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