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陈某某,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403民初1518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403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赔付23953.9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潘某某返还3000元;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0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549元,被告潘某某负担106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