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某某,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602民初375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3759号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企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