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关某某,韩某某,谭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国某某,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鸿顺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安力废品收购站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秀芳废品收购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民初79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鸿顺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赵某某、张某某、关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国某某、王某某、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秀芳废品收购站、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安力废品收购站: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7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摘要:一、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处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6766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均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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