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关某某,韩某某,谭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国某某,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大连金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大连鸿顺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安力废品收购站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秀芳废品收购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79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鸿顺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赵某某、张某某、关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国某某、王某某、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秀芳废品收购站、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安力废品收购站: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7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摘要:一、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处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6766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均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