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姜某,满某,鲁某某,鲁某某,林某某, 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金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翁牛特旗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大连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翁牛特旗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曹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姜某: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各被告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大连金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借款本金2 313 819.45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21年8月12日已产生罚息1 729 571.64元,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罚息);二、被告大连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翁牛特旗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曹某某、张某某、满某、鲁某某、罗某某、姜某对前述判项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 147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164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0 787元,由被告大连金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翁牛特旗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曹某某、张某某、满某、鲁某某、罗某某、姜某连带负担;鉴定费31 200元(被告鲁某某、林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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