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沈阳中翯机器人有限公司 ,开原海明新资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中翯机器人有限公司、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开原海明新资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