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于山东,廉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内2201民初349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内容
廉建: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山东诉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20)内22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廉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山东拖欠工程款376011.00元,并自2021年1月15日起以376011.00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欠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于山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0元由被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廉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兴安盟分行兴安支行的账户(账号:051551010001)全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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