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赤峰金通铜业有限公司赤峰瑞朋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青橙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赤峰瑞朋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淄博青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金通铜业有限公司、被告赤峰瑞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因原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港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内单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20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精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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