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