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某某,王某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7民初44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起诉被告武某某、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7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