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李家寺村沙坡社,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