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 贵阳观山湖光明建筑材料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15民初6908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贵阳观山湖光明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徐某某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69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15-30天,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