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正东,朱磊, 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贵州正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1执异97号,(2013)花民商初字第8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正东:本院执行的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正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贵州正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杨正东等人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作出(2021)黔0111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杨正东为本院(2013)花民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朱磊为本院(2013)花民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黔0111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裁定不服,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