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5民终612号,(2019)云2504民初382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5民终612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4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二、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截至2019年10月9日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908.75元;并按未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透支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三、由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截至2019年10月9日欠付的透支利息22728.03元、违约金3769.01元,合计26491.04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元,二审公告费300元,均由李某某负担。请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