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王某某,王某某,武某某,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诉被告杨某、王某某、王某某、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某、王某某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59996.21元及利息34344.65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从2019年8月22日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含复息、罚息),合计194340.86元,并按照约定利率13.59375‰承担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含复息、罚息);2.判令被告王某某、武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