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刘某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晋07执异11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刘某某: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送达(2021)晋07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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