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某,曾某,汪某, 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壹系精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122民初67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
内容
贵州壹系精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某: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曾某、汪某、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12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贵州壹系精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借款本金2 468 442.6元、借期内正常利息23 245.09元及算至2021年4月7日的罚息125 270.02元、复利1133.78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11.092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欠付借期内正常利息为基数);二、被告周某、汪某、曾某、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贵州壹系精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的其余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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