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 ,玉田县玉田镇金翔货运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221民初313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玉田县玉田镇金翔货运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与被告韩某某、玉田县玉田镇金翔货运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宁022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代偿款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代偿款378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