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某,杨某, 延安坤顺工贸有限公司 ,庆阳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延安坤顺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庆阳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薛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廉政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