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某某,米某某, 内蒙古钰欣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洪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甘肃隆鑫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甘肃隆鑫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米某某、内蒙古钰欣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洪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你四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四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第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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