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连某某, 曲靖市麒麟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曲靖市麒麟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连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即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越州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