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 ,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桂0503民初2912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50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按揭款877.4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77.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3年9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被告杨某某负担28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