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某某,邓某某,黄某某,潘某, 贵州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203民初1339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邓某某、贵州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潘某: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贵州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3399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民间借贷举证指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莲前法庭第3法庭(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94号)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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