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王某某,吴某,第三人-,邵某某,朱某, 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81民初2038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吴某、第三人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邵某某、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18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吴某、第三人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陈某某办理位于天长市银康建康城一栋1702室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