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潘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黄某某,梁某某, 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贝恩(广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宏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桂01民初3652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蔡某某、黄某某、贝恩(广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黄某某、贝恩(广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梁某某、广西宏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签订的《南宁云时代商贸城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二、被告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潘某某合作建房款97466元;三、被告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潘某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四、对被告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债务,被告蔡某某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出资额510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被告蔡某某对被告蔡某某应承担的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贝恩(广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蔡某某应承担的上述第四项的部分债务,即被告蔡某某对被告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债务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出资额500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对被告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债务,被告蔡某某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出资额490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八、被告黄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广西宏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蔡某某应承担的上述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贝恩(广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蔡某某应承担的上述第七项的部分债务,即被告蔡某某对被告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债务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出资额100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及被告广西宏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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