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黄某某,蔡某某,梁某某, 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 ,贝恩(广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宏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民初97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贝恩(广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某某、蔡某某、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桂01民初976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等八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广西中巽投资有限公司向王某某返还购房款136000元并赔偿利息;二、就上述第一项债务,蔡某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出资额51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蔡某某、贝恩(广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就上述第一项债务,蔡某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出资额49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黄某某、广西宏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王某某对梁某某的诉讼请求。由于广西宏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判决及上诉状限你们于60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否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