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某某,李某,杨某某,薛某某, 沈阳一品徽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辽宁海润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03民初101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某某、李某、杨某某、薛某某、辽宁海润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一品徽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辽0103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十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