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某,第三人-, 大连市天一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市天一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某、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大连市天一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