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222民初244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2021)内0222民初2443号,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500元及期内利息4050.93元(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罚息按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约定借款利率年利率10.8%水平加收50%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