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朱延平,那某,朱某某, 抚顺市中冶设备修复有限公司 ,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 ,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民终73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那军、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冶设备修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朱延平,原审被告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朱延平、那军、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冶设备修复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