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苗某某, 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厦门新霞南路分店 ,上海瀚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3民初1618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瀚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上海瀚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厦门新霞南路分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闽0213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证据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