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某某,第三人-冯某某, 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执异167号,(2019)闽0206民初577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存佳、冯国娟、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邹存佳、第三人冯国娟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追加第三人冯国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执异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第三人冯国娟为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邹存佳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冯国娟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执行人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付款金额以本院作出的(2019)闽0206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